什么叫股权,股权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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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叫股权,股权是什么?

什么叫股权,股权是什么

近年来,股权转让纠纷呈逐年增长的趋势。但《公司法》是1993年实施,对股权转让规定的相对转为原则,公司法虽经几次修正,但仍不能满足现在股权转让纠纷的评判需求,致使许多股权转让纠纷裁判尺度不一。笔者通过查阅相关案例,汇总了涉及股权转让纠纷几个问题的裁判观点,以期抛砖引玉。

一股权转让纠纷中的主体与管辖问题。

❐1、股权转让协议的合同主体是股东与股东订立还是股东与公司订立?最高法院通过生效裁判文书予以明确,即:股权转让协议中的转让方和受让方是新加入公司的股东的原来公司的股东,而公司本身并非股权转让协议中的任何一方。生效裁判文书为:一是最高法院(2015)民申字第1342号民事判决书,二是最高法院(2012)民申字第417号民事判决书。

❐2、股权转让纠纷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协议约定管辖法院。生效裁判文书为:最高法院(2016)最高法民辖终81号民事裁定书。

(图片引自网络)

二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问题。

❐1、股权转让双方恶意串通的股权转让协议无效。生效裁判文书为:最高法院(2014)民提字第22号判决书。

❐2、股权转让中受让方以公司财产支付股权转让款的条款无效。生效裁判文书为:最高法院(2016)最高法民终264号判决书。

❐3、涉及虚假出资的股权转让合同不必然无效。股东取得股权后,被载入公司章程、股东名册或经过工商登记,非经合法程序除权,即具有股东资格并有权处分其股权。虚假出资与股权转让是不同一法律关系,是公司内部的出资纠纷,虚假出资并不必然导致转让协议无效。生效裁判文书为:最高法院(2014)民二终字第121号判决书。

❐4、实际出资人转让股权的行为有效,虽然无法到工商局办理变更登记,双方实际转让的是实际出资人地位及投资权利义务。生效裁判文书为:最高法院(2016)最高法民终字第18号判决书。

❐5、一股多卖、一股连续转卖,如果受让人是善意的,虽然股权不是不动产和动产,但可类推适用善意取得制度。生效裁判文书为:最高法院(2013)民二终字第29号判决书。

❐6、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发起人在禁售期内订立股权转让合同但约定禁售期满后办理转让手续的,合同有效。生效裁判文书为:江苏省高院(2005)苏民二初字第0009号(最高院公报2007年第5期)

❐7、职工辞职、除名、死亡后其股权由公司回购的约定合法有效。生效裁判文书为:最高法院(2015)民申字第2819号判决书。

三股权转让合同的履行与解除问题。

❐1、股东事先约定股权回购价款,后公司资产发生重大变化,除重新达成协议外,回购价款不得进行调整改变。生效裁判文书为:最高法院(2016)最高法民终字第34号判决书。

❐2、股权转让协议约定以审计确定价款,履行中双方通过对账明确金额的,是变更合同,一方不得再主张审计。生效裁判文书为:最高法院(2014)民二终字第36号判决书。

❐3、迟延支付股权转让款致使转让方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满足解除条件。生效裁判文书为:最高法院(2016)最高法民终276号判决书。

已经支付大部分转让款的,视为合同目的已经实现,无权解除合同。生效裁判文书为:最高法院(2017)最高法民终919号判决书。

❐4、载有解除请求的诉状送达被告时,发生合同解除的效力。生效裁判文书为:最高法院(2017)最高法民再315号判决书。

四其他问题。

❐ 1、股权转让后何时取得股权。九民纪要规定了受让人名称记载于股东名册时取得股权,未办理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 2、股东之间相互转让全部或部分股权的,其他股东是否享有优先购买权。这取决于公司章程或股东协议是否有约定,如无此特殊约定,则其他股东不享有优先购买权。

❐ 3、关于股权让与担保。根据九民纪要第71条和担保制度司法解释第68条、69条的规定,债权人主张其享有股权的不予支持,但可以以拍卖变卖股权的价款优先受偿。股权形式上变更到债权人名下,公司或公司的债权人要求其与原股东承担连带补足出资责任的不支持。

❐ 4、关于一人公司的股权转让。一人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即便一人公司股东已经转让股权,在无法证明其财产独立的情况下,也需要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生效裁判文书为:最高法院(2020)最高法民申3767号判决书。

❐ 5、股权转让与夫妻财产。配偶一方转让股权无需征得另一方同意。《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2020年第3次法官会议纪要》认为:股权是股东基于股东身份和地位而在公司中享有的权利,包括资产收益权、参与决策权和选择管理者权等,是兼具财产权和人身权的复合性权利,根据公司法规定,取得完整无瑕疵的股东权利,应同时符合向公司出资或认缴出资这一实质要件和被记载于股东名册这一形式要件,也就是说,出资并非取得股权的唯一要件,不能仅因为出资来源于夫妻共同财产而认定配偶另一方享有股权,股权登记在配偶一方,则该方享有处分权,股权处分后取得的财产权益属于夫妻共有,双方可进行分割。类案有:1、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民终424号案件和最高人民法院(2014)民二终字第48号案件,2、辽宁高级法院(2015)辽民二终字第341号案件,3、陕西高院(2015)西中民四终字第473号案件。

❐ 6、瑕疵出资的转让协议有效。涉及虚假出资的股权转让合同不必然无效。股东取得股权后,被载入公司章程、股东名册或经过工商登记,非经合法程序除权,即具有股东资格并有权处分其股权。虚假出资与股权转让是不同一法律关系,是公司内部的出资纠纷,虚假出资并不必然导致转让协议无效。生效裁判文书为:最高法院(2014)民二终字第121号案件。

股东51?

正常来说公司股份占51%还是占了49%指的是利润的分成比例,其他的都是需要根据公司章程来定的,那么实际占了51%的股东要比占有49%的股东多出的优势是什么呢,其实就是对公司决定的控制权即绝对控股‍,这也就是说公司无论董事召开股东大会去做什么重大决定,只要持股51%的股东不同意,股东大会决定就会无法实施,除了公司章程有特别规定的除外。简单来说再没有明确文件标明情况下除了以下情况不能决定,其他几乎都是可以的:

1. 决定修改公司章程 的内容。

2.决定增加或者减少公司的注册资本。

3.决定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 等相关行为。

(除了章程另有规定,全部按照章程执行)

我们常说的绝对控股是指在企业的全部实收资本中,拥有某种经济成分的出资人自己所拥有的实收资本(股本)在所占企业的全部实收资本(股本)的比例大于50%。现实中这种绝对控股模式虽然可以增强管理监督力度,但是同时对公司业绩的提升也会产生一定的负面影响。比如投资双方各占了50%,而且没有明确由谁去绝对控股的企业,假若其中一方为国有或集体的,则一律按公有绝对控股经济处理;若投资双方分别为国有、集体的,则按国有绝对控股处理。

任正非股份占比有多少权利大吗?

华为没有前十大股东,华为只有两个股东,下图是华为在2019年发行债券披露的信息:

1. 华为的第一大股东是工会,持股98.99%

这98.99%的股权是任正非+9.7万员工共同持有。

2. 华为的第二大股东是任正非,直接持股1.01%

3. 任正非的持股有两部分

一部分是直接持股的1.01%+通过工会间接持股的0.13%=1.14%。

华为没有其他股东了。

任正非说了,他只有否决权,不是控制权。

而98.99%的工会持股,由董事长作为代表行使投票权。

得到了分红还是持有原来的股数吗?

股票分红其实很好理解,当你买入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时,就等于你已经是这家公司的股东,你所持有的股数在持股期间内,是不会因股价的波动而变更的,当然股价如果在你持股的期间内上涨,随之您的资产价值就会增值,相反如果股价下跌,你的资产价值随之也会跟着下跌,但你所持的股数是不会变的。

所谓分红一般有两种分红模式,一种是向股东们派发现金,另外一种是派发股票。

1.派发现金就是公司在一定的期限内所盈利的利润,拿出一部分分给股东们,而我们得到的分红多少因我们的持股数量比例而定。

2.派发股票,顾名思义就是赠送您股票数,不需要您拿现金去买,就增加了您的股数。

股票分红属于固定收益,是根据公司的发展状况而定的,而股票价格是随着股价的升高或者跌落而赚差价。

举例说明,近两年闹得纷纷扬扬的格力电器,曾一度连续10年派发现金分红,以格力电器2016年分红金额就达到了108亿元,创出了格力电器有史以来派发现金最多的一次分红。2015年格力电器年度分红是每十股派发现金15元,一共派发了90亿元。2014年也曾分红了90亿元。而2018年董明珠突然宣布今年不分红,导致股价连续受挫,很明显那些靠分红持股的人产生了心里动摇,股东们表示对未来的盈利产生了质疑,纷纷卖出了持有的股票。

如果您是想以分红来实现盈利投资的话,手里买入的这家公司股票,就要看我们的眼力了。买入前一定要了解清楚这家公司的运营状况及每年的分红状况。中国股市有3000多家上市公司,切不可盲目投资。

最大的股东就是公司最有钱的吗?

公司最大的股东是不是最有钱的主,这是个常识性的问答!认缴制下设立的公司,大股东是不是最有钱,只能当做茶余饭后的笑谈!

一、什么是最大的股东

这是个常识,大股东是相对于同一家公司占股权比例最大的股东。比如截止2019年3月31日,000538云南白药公开的十大股东:

其中最大的法人股东是云南白药控股有限公司占比41.52%,最大的自然人股东是陈发树占总股本的0.86%!云南白药控股有限公司占比41.52%,是云南白药最大的股东!

单从公开的十大股东分析谁是最大的股东,有时候眼睛看见的不一定就是真的!假如云南白药的自然人股东陈发树通过“新华都”等一致行动人参股某家上市公司,亦或许自然人股东陈发树先生才是最大的股东!

也就是说,公司的大股东通常情况下是指持有公司股份最多的主体或者自然人。考虑隐形持股状态等因素,笔者认为实际控制人,才是公司的最大股东!

二、公司最大的股东是不是公司最有钱的人?

通常情况下, 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是本公司所占权益最大的股东。公司的权益主要包括实收资本和未分配利润两部分(暂不考虑资本公积等因素)。

1、实收资本

实收资本指企业实际收到的投资人投入的资本。投入的资本可以是货币,也可以是非货币资本,但按照会计准则的规范,均以某种货币计量(记账本位币)!投资主体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其他主体!

如果所有股东均按照约定的比例全部足额实缴注册资本的,表示其投入的资本比例与约定的股权比例一致。最大的股东投入的“钱”也是最多的!

如果不是所有的股东足额缴纳实缴义务,公司股东投入“钱”最多的应该是实缴资本最多的股东,不一定是最大的股东!比如最大股东实缴义务比例是51%,但其并未实缴任何资本,另一个股东所占比例是30%,该股东全部足额履行了其注册资本的实缴义务。从投入资本的绝对值比较,改实缴30%的股东比所谓大股东投入的钱更多!

2、未分配利润

未分配利润在利润表和资产负债表中静态的反应某一时点的盈亏净值,盈利用正数表示,亏损用负数表示!盈利对所有者权益净值是增加的效能,亏损对于所有者权益的反向效能!当公司是亏损的,大股东承当的反向效果和绝对值会更大!

3、所有者权益净值

在认缴制下,实收资本不确定,未分配利润相对确定的情况下,不能做出公司最大的股东就是本公司最有钱的人的判断!

三、中小企业的大股东是不是最有钱的人?

中小企业现实工作生活中,笔者看到大股东不一定就是公司最有钱的人。特别是认缴制下,实收资本不确定,大股东仅代表承担认缴义务的比例和绝对值大于其他股东。中小企业的股东以自然人股东为主,最大的股东是否比其他股东有钱,其资产总额往往不局限在一个公司,其资产往往不局限于股权资产!

1、自然人股东资产规模

倾其所有成为公司的最大股东,其资产总额多半不会大于其他股东资产总额!

2、自然人股东承担的认缴义务

认缴制下,自然人股东的“股份或者股权”,代表股东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约定,在认缴期内需要缴纳的注册资本!中小企业的股东,在认缴期内,多半没有实缴或者没有足额实缴!

3、中小企业股东在履行偿债义务时

公司属于有限责任公司,但公司的全部资产不能偿还到期债务时,股东需要承担以注册资本为上限的有限责任!中小企业股东在面临法定偿债义务时,最大的股东对于法定义务,承受能力有限!据此,笔者判断,认缴制下的大股东不是最有钱的人!

四、综述

实缴情况下的最大股东,在公司对应的股东权益是最大的。认缴制下的最大股东,在公司对应的股东权益不一定是最大的。中小企业最大的股东是否是最有钱的人,和公司的资产没有正相关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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