减记型二级资本工具,资本构成及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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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记型二级资本工具,资本构成及说明?

减记型二级资本工具,资本构成及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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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的构成:核心一级资本、其他一级资本和二级资本

1.核心一级资本

(1)实收资本、普通股

(2)资本公积

(3)盈余公积

(4)未分配利润

(5)少数股东资本可计入部分

(6)一般风险准备

2.其他一级资本

其他一级资本工具及其溢价、少数股东资本可计入部分

3.二级资本

(1)二级资本工具(次级债、可转债,二级资本债)及其溢价(我国只有前两个)

(2)超额贷款损失准备

(3)少数股东资本可计入部分

如何评价中国人民银行决定创设央行票据互换工具?

启动永续债发行、多渠道支持商业银行补充资本实际上是去年12月25日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专题会议的结果。去年以来,由于强监管和去杠杆引发的表外转表、非标转标,银行信贷成为社会融资大头,但这也导致了商业银行资本消耗偏快以及对支持实体经济有心无力的状况,这也是货币政策传导机制出现阻滞, “宽货币”无法转换为“宽信用”的重要原因。因此,如何补充资本就成为当务之急。

从商业银行的资本结构看,截至2018年6月末,核心一级资本、其他一级资本和二级资本净额占资本净额的比例分别为78.53%、4.07%、17.40%。由于其他一级资本补充工具相对不足,导致国内商业银行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与一级资本充足率非常接近。永续债就是在这一背景下提出来的。

相比于此前以优先股为主的其他一级资本补充方式,永续债的优点可谓突出:一是非上市商业银行亦可发行,从而有助于解决众多中小非上市银行的资本补充问题;二是发行审批更为简便;三是损失吸收方式除了转股还有减记,相比于优先股可能触发的股权结构变更、控制权分散而言,风险较小;四是主要在银行间市场发行,对资本市场冲击不大。

当然,永续债也存在着流动性不足、投资者范围过窄的问题。这种情况下,央行和银保监会才会双双出手,通过工具创新和制度创新,为商业银行发行永续债吃下定心丸。

央行创设了央行票据互换工具(CBS),即允许公开市场业务一级交易商使用持有的合格银行发行的永续债从中国人民银行换入央行票据。同时,将主体评级不低于AA级的银行永续债纳入中国人民银行中期借贷便利(MLF)、定向中期借贷便利(TMLF)、常备借贷便利(SLF)和再贷款的合格担保品范围。

这一做法,实际上相当于央行对永续债的背书。首先,永续债如果采用商业银行相互认购的方式,会计入加权风险资产进而增加资本消耗,而央票属于主权债券,风险权重为零,通过永续债与央票的“以券换券”,可以减少商业银行的资本消耗;其次,将主体评级不低于AA级的银行永续债纳入合格担保品范围,相当于扩大了公开市场担保品的品种,从而可以缓解之前部分商业银行因担保品不足而无法从央行获得资金的问题。

银保监会允许保险机构投资符合条件的银行二级资本债券和无固定期限资本债券,则是显著扩大了资金来源。据统计,截止2018年10月份,保险资金运用余额达到15.79万亿,比年初增长5.84%。这部分资金如果可投资永续债,无疑会对二级资本债和永续债的顺利发行起到保障和支撑作用。

可以肯定的是,在流动性和资金来源这两大问题解决之后,永续债的发行将会顺利启动,预计将会大大改善商业银行的资本结构,扩大信贷投放空间,缓解小微企业、民营企业融资难问题。而银行抗风险能力增强、信贷扩张能力恢复,也有助于提振资本市场信心,尤其是对银行股的信心。

什么是减记型资本债券?

债券减记:当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发生减值时,应当将该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减记至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按减记的金额,借记“资产减值损失”,贷记“坏账准备”。 注意这里科目的变化,不再计入“管理费用”科目。本期应提数大于其账面余额的,按差额计提;应提数小于余额的,作相反会计处理。

金融稳定法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稳定法(草案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显示,《金融稳定法》共六章四十八条,分为总则、金融风险防范、金融风险化解、金融风险处置、法律责任和附则,主要内容包括:

(一)健全金融稳定工作机制。

《金融稳定法》规定由国家金融稳定发展统筹协调机制(国务院金融委)统筹金融稳定和改革发展,指挥开展重大金融风险防范、化解和处置工作,重大事项按程序报批。有关部门和地方按照职责分工和金融委要求,依法履行金融风险防范化解处置职责,密切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和行业保障基金管理机构依法履行职责,发挥市场化、法治化处置平台作用。冫

(二)压实各方金融风险防范化解和处置责任。

前期处置实践表明,部分中小金融机构公司治理失效、经营模式粗放,以及部分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滥用控制权、违法违规占用金融机构资金,是导致金融风险发生的重要原因,地方政府的属地责任和金融监管部门的监管责任也需进一步落实和强化。《金融稳定法》压实金融机构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主体责任,强化金融机构审慎经营义务,加强对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准入和监管要求。压实地方政府的属地和维稳责任,及时主动化解区域金融风险。压实金融监管部门的监管责任,切实履行本行业本领域金融风险防控职责,严密防范、早期纠正并及时处置风险。人民银行发挥最后贷款人作用,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

(三)建立处置资金池,明确权责利匹配、公平有序的处置资金安排。处置金融风险需要投入财务资源。

2008年以来国际组织和主要经济体均强调,处置风险要先由金融机构自救纾困后采取外部救助,减少对公共资金的依赖。《金融稳定法》坚持上述原则,首先要求被处置机构积极自救化险,主要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按照恢复与处置计划或者监管承诺补充资本,对金融风险负有责任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依法履行自救义务。同时,调动市场化资金参与被处置机构的并购重组,发挥存款保险基金、行业保障基金市场化、法治化处置平台作用。危及区域稳定,且穷尽市场化手段、严格落实追赃挽损仍难以化解风险的,依法动用地方公共资源;重大金融风险危及金融稳定的,按照规定使用金融稳定保障基金,以切实防范道德风险,严肃市场纪律。

(四)设立金融稳定保障基金。

为健全我国的金融安全网,增强我国应对重大金融风险的能力水平,《金融稳定法》明确建立金融稳定保障基金,作为国家重大金融风险处置后备资金。借鉴国际通行做法,基金由向金融机构、金融基础设施等主体筹集的资金以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组成,由国务院金融委统筹管理,用于具有系统性影响的重大金融风险处置。必要时人民银行再贷款等公共资金可以为基金提供流动性支持,基金应当以处置所得、收益和行业收费偿还再贷款。同时,明确由国务院规定金融稳定保障基金筹集、管理和使用的具体办法,为今后进一步发挥金融稳定保障基金的作用留出制度空间。金融稳定保障基金与既有的存款保险基金和行业保障基金双层运行、协同配合,进一步筑牢我国金融安全网。

(五)建立市场化法治化的风险处置机制。处置金融风险需要恪守契约精神,公平保护各方合法权益,严肃市场纪律。

《金融稳定法》根据处置实际需要,参考国际通行做法,新增整体转移资产负债、设立过桥银行和特殊目的载体、暂停终止净额结算等处置工具。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明确对被处置机构可以依法实施股权、债权减记和债转股,分摊处置成本。明确股权、债权的减记顺位,保障股东、债权人和相关利益主体的合法权益,明确债权人和相关利益主体通过风险处置所得不低于破产清算所得。完善处置配套制度安排,与司法程序保持衔接。

(六)对违法违规行为强化责任追究。

明确对导致金融风险发生、蔓延的违法违规行为予以问责,依法追究法律责任。规定金融机构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在金融风险形成和处置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及其相应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公职人员的失职渎职行为,依法给予处理处分,构成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减计二级资本债是什么意思?

减计二级资本债指的是,基于二级资本债是商业银行为增加二级资本公开发行的债券,且二级资本债最重要的条款有三条,分别是次级条款、减记条款和提前赎回条款。其中,减记条款规定,当触发事件发生时,发行人有权在无需获得债券持有人同意的情况下自触发事件发生日次日起不可撤销的对本期债券以及已发行的本金减记型其他一级资本工具的本金进行全额减记,任何尚未支付的累积应付利息亦将不再支付。当债券本金被减记后,债券即被永久性注销,并在任何条件下不再被恢复。

而触发事件包括:1、银监会认定若不进行减记发行人将无法生存;2、相关部门认定若不进行公共部门注资或提供同等效力的支持发行人将无法生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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