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号文件,川劳社发2006第18号文件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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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号文件,川劳社发2006第18号文件全文?

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印发《四川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9号文件,川劳社发2006第18号文件全文

川劳社发〔2006〕18 号

各市(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省级有关部门:

根据《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川劳社发[2006]17 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的规定,现将《四川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在贯彻《实施办法》时一并按照执行。

二○○六年八月十日

四川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实施细则

根据《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川劳社发[2006]17 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以及国家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关于《实施办法》的实施范围

(一)从2006 年1 月1 日起,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实施范围按《实施办法》的规定执行。

(二)职工(含农民工,下同)与企业(含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下同)签订劳动合同之月起,应按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如未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但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应从企业支付工资之月起按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三)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从规定的转制之月起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其中事业单位原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按规定整体转移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金额,接续养老保险关系。

职工由机关事业单位进入企业工作之月起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其中职工原参加了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按规定转移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金额,接续养老保险关系。

(四)法定退休年龄以内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城镇自由职业者、城镇灵活就业人员,企业内部退养职工,按其内退前12 个月的月平均工资收入作为缴费工资。其内退期间工资性收入有增长的,相应调整缴费工资。在医疗期内的病休职工、因企业停工连续放假半年以上的职工,按实际领取的月工资性收入作为缴费工资。退出工作岗位自谋职业仍与企业协议保留劳动关系的职工,按上一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工资。对按承包协议等情况不能准确核定工资收入的职工,按上一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工资。公派出国、出境工作,外派、外借到其他单位工作的职工,按其实际领取的月工资性收入作为缴费工资。企业派出的脱产学习人员,保留劳动关系由企业支付工资的,按实际领取的月工资性收入作为缴费工资。与企业协议保留劳动关系、企业不支付工资的脱产学习人员,按脱产学习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工资。上述人员经核定的缴费工资,最高不得超过上一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 ,最低不得低于上一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

(五)个体参保人员按上一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 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办法按所在市(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规定执行。

对未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个体参保人员,缴费基数实行5 年过渡到位办法,即从2006 年至2010 年,缴费基数可在上一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至100%范围内确定,具体办法按所在市(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规定执行。

(六)企业和职工个人、个体参保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费工资或缴费基数计算到元。

(七)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不论因何种原因变动工作岗位,包括通过公司制改造、股份制改造、出售、拍卖、租赁等方式改制以后的企业和职工,以及跨统筹地区流动的人员,都应按规定继续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八)企业在人民法院宣告破产后,由清算组组织生产自救或留守继续发放职工工资期间,应按规定继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九)企业和职工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至本年底仍未补缴(个体参保人员当年补缴截止时间按参保所在地的规定执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结算缴费情况时,应按规定记载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本金和利息。利息按照个人账户储存额利息计算办法计算.

(十)企业未按规定缴纳和代扣代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向其发出《社会保险费催缴通知书》;对拒不缴纳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下达《劳动保障限期改正指令书》;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2 的滞纳金。缴费单位逾期拒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滞纳金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征缴。

(十一)个体参保人员未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每年度结束后30 日内公告或通知补缴;逾期仍未缴纳的,除补缴欠费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2 的滞纳金。

(十二)企业原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在办理职工转移养老保险关系或退休(含退职,下同)、停止或终止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手续时,企业应按记载该职工欠费额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本金和利息。属于第(十)项规定情形的,应按规定加收滞纳金。

(十三)男年未满60 岁、女年未满50 岁,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职工,在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或因病、非因工伤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退出生产、工作岗位,缴费年限未满15 年的,经本人提出申请,可由个人按个体参保人员缴费规定,以历年全省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补缴不超过初次参保时前5 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含利息,下同),补缴后缴费年限仍未满15 年的,可继续延长缴费至缴费年限满15 年时,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江苏省内有居住证的可以返锡吗?

解读!外来人员进入无锡条件

根据第7号《通告》精神,解读如下:

一、来自湖北、浙江、广东、河南、湖南、安徽、江西7个省份的人员,一律劝返。

二、非上述7省人员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入锡:

1、有本市身份证件或在本市有暂住登记,并被列入通过复工防控措施核查的企业名单的外来务工人员,在“返锡通”上申报成功,经验证通过的

2、在锡自有住房的(提供房产证或查验房产信息)

与上述两类人员同车同行的直系亲属(配偶、父母、子女等)。

三、外国人、港澳台居民持有效证件,并列入通过复工防控措施核查的企业名单的,且14天内未有上述7省旅居史、接触史的,可入锡。

无锡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应急指挥部

2020年2月9日

1991年155号文件解读?

1991-09-18 国税发[1991]155号

印花税暂行条例实施以来,我局相继作了一些具体规定。近据各地反映,经研究并多方面征求意见,现将有关政策问题解释和规定如下:

一、对工业、商业、物资、外贸等部门使用的调拨单是否贴花?

目前,工业、商业、物资、外贸等部门经销和调拨商品物资使用的调拨单(或其他名称的单、卡、书、表等),填开使用的情况比较复杂,既有作为部门内执行计划使用的,也有代替合同使用的。对此,应区分性质和用途确定是否贴花。凡属于明确双方供需关系,据以供货和结算,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应按规定贴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可根据上述原则,结合实际,对各种调拨单作出具体鉴别和认定。

二、对印花税施行细则中所指的“收购部门”和“农副产品”的范围如何划定?

我国农副产品种类繁多,地区间差异较大,随着经济发展,国家指定的收购部门也有所变化。对此,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具体划定本地区“收购部门”和“农副产品”的范围。

三、对以货换货业务签订的合同应如何计税贴花?

商品购销活动中,采用以货换货方式进行商品交易签订的合同,是反映既购又销双重经济行为的合同。对此,应按合同所载的购、销合计金额计税贴花。合同未列明金额的,应按合同所载购、销数量依照国家牌价或市场价格计算应纳税金额。

四、仓储保管业务的应税凭证如何确定?

仓储保管业务的应税凭证为仓储保管合同或作为合同使用的仓单、栈单(或称入库单等)。对有些凭证使用不规范,不便计税的,可就其结算单据作为计税贴花的凭证。

五、我国的“其他金融组织”是指哪些单位?

我国的其他金融组织,是指除人民银行、各专业银行以外,由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领取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书的单位。

六、对财政部门的拨款改贷款业务中所签订的合同是否贴花?

财政等部门的拨款改贷款签订的借款合同,凡直接与使用单位签订的,暂不贴花;凡委托金融单位贷款,金融单位与使用单位签订的借款合同应按规定贴花。

七、对办理借款展期业务使用的借款展期合同是否贴花?

对办理借款展期业务使用借款展期合同或其他凭证,按信贷制度规定,仅载明延期还款事项的,可暂不贴花。

八、何为“银行同业拆借”?在印花税上怎样确定同业拆借合同与非同业拆借合同的界限?

印花税税目税率表中所说的“银行同业拆借”,是指按国家信贷制度规定,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之间相互融通短期资金的行为。同业拆借合同不属于列举征税的凭证,不贴印花。

确定同业拆借合同的依据,应以中国人民银行银发[1990]62号《关于印发<同业拆借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为准。凡按照规定的同业拆借期限和利率签订的同业拆借合同,不贴印花;凡不符合规定的,应按借款合同贴花。

九、对分立、合并和联营企业的资金账簿如何计税贴花?

企业发生分立、合并和联营等变更后,凡依照有关规定办理法人登记的新企业所设立的资金账簿,应于启用时按规定计税贴花;凡毋需重新进行法人登记的企业原有的资金账簿,已贴印花继续有效。

对企业兼并后并入的资金贴花问题,仍按有关规定执行。

十、“产权转移书据”税目中“财产所有权”的转移书据的征税范围如何划定?

“财产所有权”转移书据的征税范围是:经政府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动产、不动产的所有权转移所立的书据,以及企业股权转让所立的书据。

十一、 [本条款失效]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书据(合同)是否贴花?

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书据(合同),不属于印花税列举征税的凭证,不贴印花。

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2011年第2号),该文第十一条被财税[2006]162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政策的通知>废止。

十二、出版合同是否贴花?

出版合同不属于印花税列举征税的凭证,不贴印花。

十三、银行经理或代理国库业务设置的账簿是否贴花?

中国人民银行各级机构经理国库业务及委托各专业银行各级机构代理国库业务设置的账簿,不是核算银行本身经营业务的账簿,不贴印花。

十四、代理单位与委托单位签订的代理合同,是否属于应税凭证?

在代理业务中,代理单位与委托单位之间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凡仅明确代理事项、权限和责任的,不属于应税凭证,不贴印花。

十五、怎样理解印花税施行细则中“合同在国外签订的,应在国内使用时贴花”的规定?

“合同在国外签订的,应在国内使用时贴花”,是指印花税暂行条例列举征税的合同在国外签订时,不便按规定贴花,因此,应在带入境内时办理贴花完税手续。

劳动部1994年521号文件全文?

劳部发〔1994〕521号,结合铁路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铁路实行国家规定的工作时间标准,针对铁路企业生产特点,可分别以周、月、季、年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需要昼夜不间断作业的劳动者,实行轮班工作制度;需要集中作业的劳动者,实行集中工作、集中休息或轮换调休等工作方式。但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不超过186.6h。 第三条 铁路企业轮班工作制包括办班制和乘务制。轮班制分为:四班制、三班半制、三班制、三班间歇制、二班半间歇制、二班及以下间歇制;乘务制分为:轮乘制和包乘制。 第四条 铁路运输企业劳动者实行轮班工作制的,由铁路局(集团公司)根据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年度正常工作量的平均每昼夜实际工作时间,按不同岗位的企业特点自主确定不同的劳动班制。其他实行轮班工作制的由各用人单位自主决定。 第五条 劳动者工作时间包括准备结束时间、作业时间、劳动者自然需要的中断时间和工艺中断时间。不包括间歇时间。 (一)准备结束时间系指劳动者在工作日(班),为完成生产任务或作业的准备和结束所消耗的时间; (二)作业时间系指劳动者直接用于完成规定的生产任务或作业所消耗的时间; (三)劳动者自然需要的中断时间系指劳动者因自身的生理需要而必须中断正常工作的时间; (四)工艺中断时间系指劳动者在工作时间中,因工艺技术特点的需要使工作必须中断的时间。 第六条 实行轮班间歇制的劳动者,每次间歇时间不少于1h。 第七条 实行轮班工作制的劳动者应按确定的轮班表工作,某些月份实际工作时间超过或不足月平均工作时间的,均不按加点或不足处理。 第八条 实行轮班工作制的劳动者在法定休假节日、休息日轮班的工作视为正常工作,其中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加班处理。 第九条 其它有关问题: (一)机车乘务员平均工作时间按180h掌握,其中调车机车乘务员一般与调车组人员实行相同的轮班方式。 (二)乘务制人员不乘卧辅的 便乘时间计算工作时间,不计入连续工作时间。乘卧铺的便乘时间不计算工作时间。 (三)乘务制人员在外段停留休息时间和车上休息时间,不计算工作时间。 (四)机车乘务员待班休息时间,不计算工作时间。 (五)铁路企业因生产特点,需要实行轮换值班制度的,值班时企业发生的时间计算工作时间。 第十条 各单位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部备案。 第十一条 铁路现行有关规章制度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铁道部劳动工资司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54号文件是哪里下发的?

54号文件是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于2019年8月30日下发的,它是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公民道德建设的指导意见。文件提出了九个方面的任务,包括加强新时代公民道德理论建设、推进公民道德实践创新、完善公民道德建设制度体系等。它的下发是为了引导全社会积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建设更加文明、和谐、有序的社会,有效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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