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8月24日,兵役法的权利与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
(1984年5月31日第6届全国人大第2次会议通过。根据1998年12月29日第9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6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决定》第1次修正。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11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0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2次修正。根据2011年10月29日第11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3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决定》第3次修正。2021年8月20日第13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30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国家兵役工作,保证公民依法服兵役,保障军队兵员补充和储备,建设巩固国防和强大军队,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保卫祖国、抵抗侵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每一个公民的神圣职责。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以志愿兵役为主体的志愿兵役与义务兵役相结合的兵役制度。
第四条 兵役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习近平强军思想,贯彻新时代军事战略方针,坚持与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坚持与国防和军队建设相适应,遵循服从国防需要、聚焦备战打仗、彰显服役光荣、体现权利和义务一致的原则。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分民族、种族、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和教育程度,都有义务依照本法的规定服兵役。
有严重生理缺陷或者严重残疾不适合服兵役的公民,免服兵役。
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公民,不得服兵役。
第六条 兵役分为现役和预备役。在中国人民解放军服现役的称军人;预编到现役部队或者编入预备役部队服预备役的,称预备役人员。
第七条 军人和预备役人员,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履行公民的义务,同时享有公民的权利;由于服兵役而产生的权利和义务,由本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第八条 军人必须遵守军队的条令和条例,忠于职守,随时为保卫祖国而战斗。
预备役人员必须按照规定参加军事训练、担负战备勤务、执行非战争军事行动任务,随时准备应召参战,保卫祖国。
军人和预备役人员入役时应当依法进行服役宣誓。
第九条 全国的兵役工作,在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下,由国防部负责。
省军区(卫戍区、警备区)、军分区(警备区)和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武装部,兼各该级人民政府的兵役机关,在上级军事机关和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办理本行政区域的兵役工作。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依照本法的规定完成兵役工作任务。兵役工作业务,在设有人民武装部的单位,由人民武装部办理;不设人民武装部的单位,确定一个部门办理。普通高等学校应当有负责兵役工作的机构。
第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兵役机关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兵役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同级军事机关应当将兵役工作情况作为拥军优属、拥政爱民评比和有关单位及其负责人考核评价的内容。
第十一条 国家加强兵役工作信息化建设,采取有效措施实现有关部门之间信息共享,推进兵役信息收集、处理、传输、存储等技术的现代化,为提高兵役工作质量效益提供支持。
兵役工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收集的个人信息严格保密,不得泄露或者向他人非法提供。
第十二条 国家采取措施,加强兵役宣传教育,增强公民依法服兵役意识,营造服役光荣的良好社会氛围。
第十三条 军人和预备役人员建立功勋的,按照国家和军队关于功勋荣誉表彰的规定予以褒奖。
组织和个人在兵役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按照国家和军队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兵役登记
第十四条 国家实行兵役登记制度。兵役登记包括初次兵役登记和预备役登记。
第十五条 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年满十八周岁的男性公民,都应当按照兵役机关的安排在当年进行初次兵役登记。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兵役机关的安排,负责组织本单位和本行政区域的适龄男性公民进行初次兵役登记。
初次兵役登记可以采取网络登记的方式进行,也可以到兵役登记站(点)现场登记。进行兵役登记,应当如实填写个人信息。
第十六条 经过初次兵役登记的未服现役的公民,符合预备役条件的,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兵役机关可以根据需要,对其进行预备役登记。
第十七条 退出现役的士兵自退出现役之日起四十日内,退出现役的军官自确定安置地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安置地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兵役机关进行兵役登记信息变更;其中,符合预备役条件,经部队确定需要办理预备役登记的,还应当办理预备役登记。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兵役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兵役登记工作。
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兵役机关每年组织兵役登记信息核验,会同有关部门对公民兵役登记情况进行查验,确保兵役登记及时,信息准确完整。
第三章 平时征集
第十九条 全国每年征集服现役的士兵的人数、次数、时间和要求,由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的命令规定。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兵役机关和有关部门组成征集工作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征集工作。
第二十条 年满十八周岁的男性公民,应当被征集服现役;当年未被征集的,在二十二周岁以前仍可以被征集服现役。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的征集年龄可以放宽至二十四周岁,研究生的征集年龄可以放宽至二十六周岁。
根据军队需要,可以按照前款规定征集女性公民服现役。
根据军队需要和本人自愿,可以征集年满十七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服现役。
第二十一条 经初次兵役登记并初步审查符合征集条件的公民,称应征公民。
在征集期间,应征公民应当按照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征集工作机构的通知,按时参加体格检查等征集活动。
应征公民符合服现役条件,并经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征集工作机构批准的,被征集服现役。
第二十二条 在征集期间,应征公民被征集服现役,同时被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招录或者聘用的,应当优先履行服兵役义务;有关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应当服从国防和军队建设的需要,支持兵员征集工作。
第二十三条 应征公民是维持家庭生活唯一劳动力的,可以缓征。
第二十四条 应征公民因涉嫌犯罪正在被依法监察调查、侦查、起诉、审判或者被判处徒刑、拘役、管制正在服刑的,不征集。
第四章 士兵的现役和预备役
第二十五条 现役士兵包括义务兵役制士兵和志愿兵役制士兵,义务兵役制士兵称义务兵,志愿兵役制士兵称军士。
第二十六条 义务兵服现役的期限为二年。
第二十七条 义务兵服现役期满,根据军队需要和本人自愿,经批准可以选改为军士;服现役期间表现特别优秀的,经批准可以提前选改为军士。根据军队需要,可以直接从非军事部门具有专业技能的公民中招收军士。
军士实行分级服现役制度。军士服现役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三十年,年龄不超过五十五周岁。
军士分级服现役的办法和直接从非军事部门招收军士的办法,按照国家和军队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士兵服现役期满,应当退出现役。
士兵因国家建设或者军队编制调整需要退出现役的,经军队医院诊断证明本人健康状况不适合继续服现役的,或者因其他特殊原因需要退出现役的,经批准可以提前退出现役。
第二十九条 士兵服现役的时间自征集工作机构批准入伍之日起算。
士兵退出现役的时间为部队下达退出现役命令之日。
第三十条 依照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经过预备役登记的退出现役的士兵,由部队会同兵役机关根据军队需要,遴选确定服士兵预备役;经过考核,适合担任预备役军官职务的,服军官预备役。
第三十一条 依照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经过预备役登记的公民,符合士兵预备役条件的,由部队会同兵役机关根据军队需要,遴选确定服士兵预备役。
第三十二条 预备役士兵服预备役的最高年龄,依照其他有关法律规定执行。
预备役士兵达到服预备役最高年龄的,退出预备役。
第五章 军官的现役和预备役
第三十三条 现役军官从下列人员中选拔、招收:
(一)军队院校毕业学员;
(二)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
(三)表现优秀的现役士兵;
(四)军队需要的专业技术人员和其他人员。
战时根据需要,可以从现役士兵、军队院校学员、征召的预备役军官和其他人员中直接任命军官。
第三十四条 预备役军官包括下列人员:
(一)确定服军官预备役的退出现役的军官;
(二)确定服军官预备役的退出现役的士兵;
(三)确定服军官预备役的专业技术人员和其他人员。
第三十五条 军官服现役和服预备役的最高年龄,依照其他有关法律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现役军官按照规定服现役已满最高年龄或者衔级最高年限的,退出现役;需要延长服现役或者暂缓退出现役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执行。
现役军官按照规定服现役未满最高年龄或者衔级最高年限,因特殊情况需要退出现役的,经批准可以退出现役。
第三十七条 依照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经过预备役登记的退出现役的军官、依照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经过预备役登记的公民,符合军官预备役条件的,由部队会同兵役机关根据军队需要,遴选确定服军官预备役。
预备役军官按照规定服预备役已满最高年龄的,退出预备役。
第六章 军队院校从青年学生中招收的学员
第三十八条 根据军队建设的需要,军队院校可以从青年学生中招收学员。招收学员的年龄,不受征集服现役年龄的限制。
第三十九条 学员完成学业达到军队培养目标的,由院校发给毕业证书;按照规定任命为现役军官或者军士。
第四十条 学员未达到军队培养目标或者不符合军队培养要求的,由院校按照国家和军队有关规定发给相应证书,并采取多种方式分流;其中,回入学前户口所在地的学员,就读期间其父母已办理户口迁移手续的,可以回父母现户口所在地,由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收安置。
第四十一条 学员被开除学籍的,回入学前户口所在地;就读期间其父母已办理户口迁移手续的,可以回父母现户口所在地,由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二条 军队院校从现役士兵中招收的学员,适用本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
第七章 战时兵员动员
第四十三条 为了应对国家主权、统一、领土完整、安全和发展利益遭受的威胁,抵抗侵略,各级人民政府、各级军事机关,在平时必须做好战时兵员动员的准备工作。
第四十四条 在国家发布动员令或者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动员法》采取必要的国防动员措施后,各级人民政府、各级军事机关必须依法迅速实施动员,军人停止退出现役,休假、探亲的军人立即归队,预备役人员随时准备应召服现役,经过预备役登记的公民做好服预备役被征召的准备。
第四十五条 战时根据需要,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可以决定适当放宽征召男性公民服现役的年龄上限,可以决定延长公民服现役的期限。
第四十六条 战争结束后,需要复员的军人,根据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的复员命令,分期分批地退出现役,由各级人民政府妥善安置。
第八章 服役待遇和抚恤优待
第四十七条 国家保障军人享有符合军事职业特点、与其履行职责相适应的工资、津贴、住房、医疗、保险、休假、疗养等待遇。军人的待遇应当与国民经济发展相协调,与社会进步相适应。
女军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军队应当根据女军人的特点,合理安排女军人的工作任务和休息休假,在生育、健康等方面为女军人提供特别保护。
第四十八条 预备役人员参战、参加军事训练、担负战备勤务、执行非战争军事行动任务,享受国家规定的伙食、交通等补助。预备役人员是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工作人员的,参战、参加军事训练、担负战备勤务、执行非战争军事行动任务期间,所在单位应当保持其原有的工资、奖金和福利待遇。预备役人员的其他待遇保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九条 军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医疗、金融、交通、参观游览、法律服务、文化体育设施服务、邮政服务等方面享受优待政策。公民入伍时保留户籍。
军人因战、因公、因病致残的,按照国家规定评定残疾等级,发给残疾军人证,享受国家规定的待遇、优待和残疾抚恤金。因工作需要继续服现役的残疾军人,由所在部队按照规定发给残疾抚恤金。
军人牺牲、病故,国家按照规定发给其遗属抚恤金。
第五十条 国家建立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制度。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标准由地方人民政府制定,中央财政给予定额补助。具体补助办法由国务院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财政部门会同中央军事委员会机关有关部门制定。
义务兵和军士入伍前是机关、团体、事业单位或者国有企业工作人员的,退出现役后可以选择复职复工。
义务兵和军士入伍前依法取得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服现役期间应当保留。
第五十一条 现役军官和军士的子女教育,家属的随军、就业创业以及工作调动,享受国家和社会的优待。
符合条件的军人家属,其住房、医疗、养老按照有关规定享受优待。
军人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相应的保障待遇。
第五十二条 预备役人员因参战、参加军事训练、担负战备勤务、执行非战争军事行动任务致残、牺牲的,由当地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抚恤优待。
第九章 退役军人的安置
第五十三条 对退出现役的义务兵,国家采取自主就业、安排工作、供养等方式妥善安置。
义务兵退出现役自主就业的,按照国家规定发给一次性退役金,由安置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接收,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可以发给经济补助。国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适时调整退役金的标准。
服现役期间平时获得二等功以上荣誉或者战时获得三等功以上荣誉以及属于烈士子女的义务兵退出现役,由安置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排工作;待安排工作期间由当地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给生活补助费;根据本人自愿,也可以选择自主就业。
因战、因公、因病致残的义务兵退出现役,按照国家规定的评定残疾等级采取安排工作、供养等方式予以妥善安置;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根据本人自愿,也可以选择自主就业。
第五十四条 对退出现役的军士,国家采取逐月领取退役金、自主就业、安排工作、退休、供养等方式妥善安置。
军士退出现役,服现役满规定年限的,采取逐月领取退役金方式予以妥善安置。
军士退出现役,服现役满十二年或者符合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的,由安置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排工作;待安排工作期间由当地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给生活补助费;根据本人自愿,也可以选择自主就业。
军士服现役满三十年或者年满五十五周岁或者符合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的,作退休安置。
因战、因公、因病致残的军士退出现役,按照国家规定的评定残疾等级采取安排工作、退休、供养等方式予以妥善安置;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根据本人自愿,也可以选择自主就业。
军士退出现役,不符合本条第二款至第五款规定条件的,依照本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自主就业方式予以妥善安置。
第五十五条 对退出现役的军官,国家采取退休、转业、逐月领取退役金、复员等方式妥善安置;其安置方式的适用条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六条 残疾军人、患慢性病的军人退出现役后,由安置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负责接收安置;其中,患过慢性病旧病复发需要治疗的,由当地医疗机构负责给予治疗,所需医疗和生活费用,本人经济困难的,按照国家规定给予补助。
第十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 有服兵役义务的公民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强制其履行兵役义务,并处以罚款:
(一)拒绝、逃避兵役登记的;
(二)应征公民拒绝、逃避征集服现役的;
(三)预备役人员拒绝、逃避参加军事训练、担负战备勤务、执行非战争军事行动任务和征召的。
有前款第二项行为,拒不改正的,不得录用为公务员或者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不得招录、聘用为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两年内不准出境或者升学复学,纳入履行国防义务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实施联合惩戒。
第五十八条 军人以逃避服兵役为目的,拒绝履行职责或者逃离部队的,按照中央军事委员会的规定给予处分。
军人有前款行为被军队除名、开除军籍或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罚;其中,被军队除名的,并处以罚款。
明知是逃离部队的军人而招录、聘用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
第五十九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拒绝完成本法规定的兵役工作任务的,阻挠公民履行兵役义务的,或者有其他妨害兵役工作行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罚款;对单位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罚。
第六十条 扰乱兵役工作秩序,或者阻碍兵役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
第六十一条 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兵役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
(一)贪污贿赂的;
(二)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的;
(三)徇私舞弊,接送不合格兵员的;
(四)泄露或者向他人非法提供兵役个人信息的。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三条 本法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规定的处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兵役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查明事实,经同级地方人民政府作出处罚决定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兵役机关、发展改革、公安、退役军人工作、卫生健康、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具体执行。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六十四条 本法适用于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
第六十五条 本法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
最令你感到发指的犯罪案件究竟有多变态?
发生在19世纪末期的“开膛手杰克”,以一人之力缔造了伦敦的白色恐慌。他使用三个月的时间连续杀害五名妓女,手段残忍,实属反人类行径。臭名远扬的他不仅专案手段毒辣,而且时常写信挑衅警方,而这个连续害命六人的凶手至今都没有着落。(一般认为至少五名)
(备注:因案件照片过于血腥,此篇文章不提供原图,有兴趣可以自行搜索)
第一名受害者:玛莎·塔布莲
1888年8月7日,伦敦警方东区白教堂旁发现身中三十九刀,其中九刀划过咽喉而毙命的妓女玛莎·塔布莲。由于死状十分残忍,瞬间便轰动了伦敦。
第二名受害者:玛莉·安·尼古拉斯
同年8月31日凌晨三点四十五分,妓女玛莉·安·尼古拉斯被发现死于白教堂囤货区。时年43岁的受害人被凶手殴打,门牙脱落,面部有大量淤青,脖颈处有深深的两处刀伤,腹部被剖开,肠子被生拉硬拽而出,腹中胎儿也被尖刀戳烂。
第三名受害者:安妮·查 普曼
八天后,汉伯宁街出租屋后,47岁的妓女安妮·查 普曼被残忍杀害。她被割喉并剖腹,肠子被甩在右肩膀上,部分子宫和腹内的肉被消失不见。受害人脖颈处有明显的勒痕,疑似在受害时曾经大声呼救,但是并没有引起人们注意。这件案子让凶手震惊了整个欧洲,在住宅区行凶得逞还能逃之夭夭,“开膛手杰克”几乎成为恶魔的代名词。
挑衅信件
就在警方一筹莫展之际的第17天,1888年9月25日,中央新闻社收到了第一份落款为“开膛手杰克”的挑衅信件。这封抬头为“亲爱的老板”(Dear Boss)的信中,“开膛手杰克”揽下了所有的罪名,还声称自己还会继续作案,目标就是妓女。
第二天,中央新闻社又收到了一封明信片,落款仍旧是“开膛手杰克”,在信中他自称为“调皮的杰克”,扬言自己还要再犯两起案件,并且要将妓女的耳朵寄给警方。
第四名受害者:伊丽莎白·史泰德
在受到明信片的第四天凌晨一点,44岁的瑞典裔妓女伊丽莎白·史泰德被发现死于一位马夫住宅外。但是该名妓女仅仅是被割喉而死,并未剖腹,也没有失去耳朵,器官基本健全。所以也有人认为这并不是“开膛手杰克”所为。
第五名受害者:凯萨琳·艾道斯
感觉很像调虎离山的把戏,就在伊丽莎白·史泰德被发现尸体四十五分钟之后,46岁的妓女凯萨琳·艾道斯被发现呈尸于主教广场。而此时大批警员都已经赶往伊丽莎白·史泰德的案发现场,虽都没有料想到凯萨琳·艾道斯会紧随其后的遇害。受害人被割喉剖腹,剖腹后肠子被甩到右胸,被割去部分子宫和肾脏。据推断死者是在一点半至一点四十五分之间被杀害,如此迅速的作案速度,“开膛手杰克”一度被怀疑是医生或者屠夫,亦或是具有解剖经验的人。
第三封恐吓信
1888年10月16日,一封信送抵了白教堂警戒委员会,让人跟到恐惧的是,信件中包含有一般肾脏,写信者声称“来自地狱”,并扬言自己将受害人的肾脏吃了一半,一半邮寄。这封用黑色墨水所书写的恐怖信件,一度被称为“地狱来信”。
第六位受害者:玛莉·珍·凯莉
1888年11月9日,25岁的妓女玛莉·珍·凯莉被发现死于寓所之中。她全身赤裸,心脏遗失,颈部有勒痕,胸部和腹部被剖开,脸部的耳鼻和乳房也被割掉,是所有案件中最为恐怖的,也是众多受害妓女中唯一一个死于自家的人。
销声匿迹
玛莉·珍·凯莉死后,“开膛手杰克”就好像人间蒸发一般,再也没有出现过。警方却并没有因为凶手作案停止而终止调查。虽然警方全力以赴,但是迷案重重,线索稀缺,没有目击证人也没物证,警方根本难以进行下去。这件事引起了英国上等人士甚至女王的主意,他们纷纷给警方施压,但是案件依旧没有进展。1892年,警方宣布停止侦办白教堂连续凶杀案。“开膛手杰克”逍遥法外。
对于谁才是“开膛手杰克”,至今都众说纷纭。其中提出猜疑的最多的便是推理小说家。包括《福尔摩斯》的作者柯南道尔,他一度认为“开膛手杰克”是一位女扮男装,掩人耳目的女流之辈。《名侦探柯南·剧场版》中也借鉴了柯南道尔的思路,创作了“女杰克”的形象。
一号疑犯:美国侦探小说家派翠西亚·康薇尔提出“开膛手杰克”实际上是英国的著名画家华特·席格。派翠西亚·康薇尔认为她在华特·席格画中留下了“Jack The Ripper”的缩写“JTP”(开膛手杰克)。而且席格的作品《肯顿镇谋杀》被看出画的是开膛手最后一次作案的场景。但是,这种理解一经提出便被很多人质疑,始终没有成为公认答案。
二号疑犯:爱德华兹的业余侦探,他声称在一次拍卖会上买到一条带血的披肩,据称为妓女凯瑟琳·埃多斯凶杀案现场物品。根据采集到的DNA比照,他将凶手认定为波兰美发师阿伦·科斯明斯基,这个人曾经也是当时警方认定的一个重要嫌犯。该结论看似及其具有科学性,但不久便被推翻,因为关键数据“315.1C”被错写成“314.1C”。
三号疑犯:塞维林·安东尼诺维奇·克拉索威斯基是一位有医学背景而且具有暴力倾向的人,他被以毒杀三名女性而被叛绞刑,当时他一度被怀疑为是“开膛手杰克”。
四号嫌犯:亚伦·柯斯米斯基
这是一位被沙皇俄国迫害的犹太人,之所以联系到他,是因为凯萨琳·艾道斯被发现后不久,警察曾经在高斯顿街附近高墙上发现了沾满血迹的凯萨琳·艾道斯衣物的一部分。同时警察在墙上发现“The Jews are not the men to be blamed for nothing(犹太人不是无故会遭人怨恨的民族)”的字样。为了不激发出发犹太人情绪,警察当即决定抹去字迹。
因为亚伦·柯斯米斯基患有精神病、迫害妄想症、他被指认为最初嫌疑犯之一,是因为有人目击到他在案发现场出没,再加上他的精神状况,于是他被作为了重点侦查对象,只不过证据不足。
五号嫌疑犯:法兰西斯·塔布莱特
这位美国女性,既是一位抑郁者,又是一位同性恋。他以医生为伪装流走与北美、欧洲。因为性格诡异,而且时常亲近女性,有充分的作案机会。在凶案之前他就被指控“被控有下流猥亵的行为”而被拘留,最终被无罪释放。
从案发至今,有太多太多的人被认为是“真凶”,实在难以一一举例。
但根据推论,凶手应该符合一下人设:①身强力壮或者体力很好;②:有医学背景或者屠夫,亦或是刀法娴熟的人;③:对妓女的别样看待;④:或许有被女人抛弃的经历(几乎所有被害人都是有过家庭后又离家);⑤:有一定解剖常识;⑥:有固定职业(一般犯案时间为周末);⑦:三十开外身体结实(有目击者证实每起命案前这个人都会与受害人交流)。
不管如何,“开膛手杰克”已经成为人类不能抹去的心理阴影,永远尘封在离历史之中。
为何却成为了亡国之君?
崇祯皇帝朱由检是一位悲惨的值得同情的皇帝,但也是一位颇受指责、有重大过失的皇帝。
朱由检志向远大、励精图治、宵衣旰食、事必亲躬,治政十分卖力,可是,他又无治国之谋,用人无方,加上多疑、猜忌、严苛、残酷,致使党争不断,朝政混乱。
朱由检执着于使明王朝“中兴”,但却招来了明朝的灭亡,自己也落得了在柳树上吊死的命运。
朱由检即位不久,便以雷厉风行的手段除掉了曾权倾朝野的大太监魏忠贤,灭了朝中最大的隐患,但他却挡不住李自成的农民起义军,也阻挡不了多尔衮的满清铁骑,断送了明王朝。
朱由检算是一个受到人们同情和尊重的皇帝,就连对手也给予他一定的肯定。率领清军占领北京的满清的“皇父摄政王”多尔衮评价说:“崇祯之亡,天数已定。彼时总有良臣,也济不得事。崇祯皇帝也是好的,只是武官虚功冒赏,文官贪赃坏法,所以把天下失了。”(郑永昌:《试论明清之际官方史料对崇祯帝评价的转变问题》)
崇祯皇帝(剧照)率兵攻进北京城的农民起义军领袖李自成在《登极诏》中评价崇祯帝说:“君非甚暗,孤立而炀灶恒多;臣尽行私,比党而公忠绝少。”意思是说,崇祯皇帝不算太昏庸,即便他被孤立了,却颇能为民众国家打击贪官污吏,做了一些好事,但因佞臣徇私舞弊,党争严重,忠臣绝少,明朝才会败亡。
但是,《明史》却指出了他的种种过失:“人才之贤否,议论之是非,政事之得失,军机之成败,未能灼见于中,不摇于外也。且性多疑而任察,好刚而尚气。任察则苛刻寡恩,尚气则急遽失措。当夫群盗满山,四方鼎沸,而委政柄者非庸即佞,剿抚两端,茫无成算。内外大臣救过不给,人怀规利自全之心。言语戆直,切中事弊者,率皆摧折以去。其所任为阃帅者,事权中制,功过莫偿。败一方即戮一将,隳一城即杀一吏,赏罚太明而至于不能罚,制驭过严而至于不能制。加以天灾流行,饥馑洊臻,政繁赋重,外讧内叛。譬一人之身,元气羸然,疽毒并发,厥症固已甚危,而医则良否错进,剂则寒热互投,病入膏肓,而无可救,不亡何待哉?”(《明史·流贼传》)即是说,朱由检不善于判断是非,不善于决断大事,生性多疑,刚有余而柔不足,处事适当,赏罚太露,制驭过严,杀伐太严酷,致使已病入膏肓的明朝机体,无药可救。
清人萧徵模有一首咏崇祯皇帝的诗,说得很形象:“心匪不仁计则穷,减夫派饷事重重。可怜三百年夭下,断送忧勤惕励中。”(《末代明帝朱由检的起伏人生:勤政亦亡国?》 .中国网[引用日期2016-07-04])
朱由检的一生,是执着奋进的一生,是跌宕起伏的一生;也是悲情的一生、可怜的一生,又是值得尊重的一生,是令人感叹的一生。明之亡,实非亡于崇祯,但明朝却他在位时终结了;明朝亡了,崇祯帝上吊死了,而明朝的灭亡,却给后人留下了非常值得深思的教训。
朱由检画像第一,早年不受宠爱,但却好学不倦,志向远大朱由检(1611年2月6日-1644年4月25日 [1] )是明朝第十六位皇帝,也是明朝作为全国统一政权的最后一位皇帝。朱由检是明光宗朱常洛的第五个儿子,也是明熹宗朱由校的异母弟。
万历三十九年(1611年),朱由检生于慈庆宫。朱由检运气很不好,他还没有出生,就注定不受皇帝喜欢了,这是因为,他父亲朱常洛不受神宗皇帝所喜爱,明神宗宠爱郑贵妃所生的福王朱常洵,作为朱常洛的儿子,也不被神宗帝所喜爱,而且,朱由检的母亲又是不受宠爱的婢妾,因而,他一出生就很不幸。朱由检才五岁时,他的生母刘氏就被他父亲朱常洛下令仗打而死,朱由检成了失去母亲的孤苦的皇子。他母亲死后,他被交给庶母李选侍(西李)抚养,可是,过了数年,西李生了女儿,便照顾不了他,他又被转给另一李选侍(东李)抚养。
不过,这位早年经历不幸福的年少皇子,却很有志向。他勤奋好学、孜孜不倦,他认真阅读各种书籍,精读《四书》《五经》《资治通鉴》《通鉴纲目》《大学衍义》等,而对于治政方面的著作,他也读了不少,如《贞观政要》《皇祖明训》《帝鉴图说》等,这阅读习惯使他在后来,还令武英殿中书,画历代明君贤臣图,写《正心诚意箴》等,制成屏风,分别安放在文华殿、武英殿,以便能随时阅读,以之来激励自己。
朱由检于天启二年(1622年)1622年被哥哥朱由校册封为信王,开始了他的参政经历。
第二,继位为帝,果断剿除阉党天启七年(1627年)八月乙巳(十二日),明熹宗朱由校病重,他在乾清宫召见内阁大臣、科道诸臣,下诏称魏忠贤、王体乾对皇帝忠心耿耿,可堪大用,并封魏忠贤的侄子魏良栋为东安侯。之后,朱由校便将朱由检召入卧室,对朱由检说:“吾弟当为尧舜。”次日,朱由校召见内阁大臣黄立极,对他说昨日召见信王,心里高兴,身体好多了。可是,乙卯(二十二日),朱由校便驾崩于乾清宫。由于熹宗没有子嗣,信王朱由检成了继位者。
天启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信王朱由检即皇帝位,当时朱由检十七岁。次年正月初一癸亥(1628年2月5日),改年号为“崇祯”。
崇祯帝即位时,魏忠贤的权势非常大,他是熹宗临死前特意强调应该重用的大臣,而且,当时,魏忠贤以司礼监秉笔太监的身份提督东厂,而锦衣卫提督田尔耕是魏忠贤的亲信,兵部尚书崔呈秀也是魏忠贤的党羽,朝廷内外遍布魏忠贤的死党。
崇祯皇帝能雷厉风行地除掉魏忠贤,是显示他政治才能的重大事件,也是他一生中最伟大的政治功绩。
崇祯帝即位时,魏忠贤虽然权势熏天,他刚击败东林党人,害死了守边名将熊廷弼,掌控着朝中的重要部门,但是,他还不敢公然加害崇祯皇帝。而崇祯皇帝从即位开始,便一直是胆战心惊的,在入宫的第一天,他就一夜未眠,他取来宦官身上的佩剑,以便夜里防身。他牢记皇嫂张皇后的告诫,不吃宫中的食物,只吃他自己袖中私藏的麦饼。
此后,崇祯皇帝依然十分警惕,并很善于掩饰,一方面,崇祯皇帝像他皇兄天启帝一样,尊重和优待大太监魏忠贤和天启帝的乳母客氏,表现得很低调;另一方面,崇祯皇帝又将原信王府中的待奉宦官和宫女逐渐带到宫中,以保证自己的安全。
对朱由检这样一位新皇朝,魏忠贤竟然没有能看透他的心思,误以为朱由检跟明朝之前的一些皇帝一样,是嗜好淫乐的帝王。于是,魏忠贤开始送美女给崇祯帝。而崇祯帝是一位有大志向、很勤廉的帝王,对美色并不嗜好,但为了不让魏忠贤起疑心,还是将美女留下来了。好在崇祯帝很细心,在搜查送了的美女时,发现了美女裙带顶端系着细小的药丸,这是一种“迷魂香”,即特殊的春药。
魏忠贤得知美女在皇帝身边并没有能起作用,于是,他又生一计,秘密派小太监藏在宫中的复壁中,拿着“迷魂香”,想利用幽香为皇帝催情,而这也被细心的朱由检发现了。被崇祯帝感叹说:“皇考、皇兄皆为此误矣!”(参看《明季北略》)
魏忠贤开始试探崇祯皇帝,一方面,他让一些亲信大臣上奏颂扬魏忠贤的大功德,想以此来探明朱由检是什么态度;另一方面,魏忠贤亲自向皇帝上了一道《久抱建祠之愧疏》,向皇帝请求停止为他建造生祠,以退为进,仍朱由检对他放心。
而崇祯皇帝对魏忠贤这些招数都能巧妙应对,对于那些颂扬的奏疏,他“且阅且笑”;而对停止建生祠的奏章,他批复道:“以后各处生祠,其欲举未行者,概行停止。”(明-朱长祚:《玉镜新谭卷之七》) 这种应对策略很明智,既没有直接说停建魏的生祠,又有利于了抑制朝野对魏忠贤的崇拜,而且,还不会引起魏忠贤的怀疑或恼怒。
不仅如此,崇祯皇帝一方面增加对魏忠贤以及他的亲信王休乾、崔启秀等的嘉奖,以迷惑魏忠贤;另一方面,他却秘密采取措施,削弱魏忠贤在朝中的影响力。
魏忠贤(剧照)新皇即位,朝中大臣们开始分化,有的明哲保身,坐山观虎斗;有的投机钻营,想升官发大财;有的却忧国忧民,冒死直谏。而魏忠贤极其党羽的张扬跋扈,也引起了忠贞大臣的极度不满。朝中御史站出来了,而且,出招很有谋略。
天启七年(1627年)十月十三日(农历),御史杨维垣上疏弹劾兵部尚书崔呈秀,但却颂扬“厂臣”魏忠贤,奏折称:“呈秀毫无益于厂臣,而且若厂臣所累。盖厂臣公而呈秀私,厂臣不爱钱而呈秀贪,厂臣尚知为国为民,而呈秀惟知恃权纳贿。” ((清)汪楫编辑,《崇祯长编·卷二》)
这是一个很有谋略的奏章,崔呈秀是魏忠贤门下的“五虎”之一,是魏忠贤的亲信干将,他是兵部尚书,对军队的影响很大。崔呈秀备受魏忠贤信任,其子崔铎目不识丁却能中进士,便是依靠魏忠贤的权势。弹劾崔呈秀,颂扬魏忠贤,这有效地分化了魏和崔,使魏忠贤不好保护崔呈秀,而朱由检借机免除崔呈秀的兵部尚书一职,令他回乡守制。倒魏的大幕拉开了,魏忠贤所掌控的“阉党”失去了一位兵部尚书。
崔呈秀被罢官,传出了“阉党”内部分化的信号,并让朝臣们感到魏忠贤并非是老虎屁股摸不得,于是,连魏忠贤的亲信官员们也开始弹劾魏忠贤,奏疏逐渐增多。而崇祯帝对弹劾魏忠贤的事却不动声色,有时,他还找机会当面对魏忠贤哭诉,表示无奈。而面对朝中大臣,他却任由大臣们攻击魏忠贤,其实,崇祯帝这等于是向朝臣们表态:他不护着魏忠贤了。
天启七年(1627年)十月二十六日,海盐县贡生钱嘉征上了一道十分厉害的奏疏,列举了魏忠贤的十大罪状:“一、并帝;二、蔑后;三、弄兵;四、无二祖列宗;五、克削藩封;六、无圣;七、滥爵;八、掩边政;九、伤民财;十、亵名器。”(阎崇年:《明亡清兴六十年(下)》)钱嘉征此疏所列的魏忠贤十条罪名,基本上都有证据。此时,崇祯帝开始行动了,他将魏忠贤召来,令太监当着魏忠贤的面宣读钱嘉征的奏疏。魏忠贤听了感到十分恐惧。他急忙找原信王府的太监徐应元商量对策,徐应元劝魏忠贤辞去爵位,认为这或许可以保住富贵。次日,魏忠贤以养病为由,请求辞去爵位,崇祯帝批准了他的请求。
天启七年(1627年)十一月一日,崇祯帝斥责为魏忠贤出主意的徐应元,并将魏忠贤贬往中都凤阳祖陵负责管香火。魏忠贤虽然领命了,但他出京时,竟带着1000多人的卫队、四十余辆大车,浩浩荡荡地往南走。魏忠贤低估了崇祯帝的胆识,他向借离京时耍耍威风,可是,他此举让崇祯帝不能容忍,于是,崇祯帝立即下旨,命锦衣卫旗校将魏忠贤缉拿回京。十一月六日,魏忠贤在阜城县(今河北阜城)南关的客舍中,听一位书生唱完《桂枝儿》小曲,便自缢而亡了。
魏忠贤死后,崇祯帝立即展开了清除魏忠贤余党的行动,他先后任命曹师稷、颜继祖、宗鸣梧、瞿式耜等人为给事中,任命吴焕、叶成章、任赞化等人为御史,负责清除“阉党”,在朝中和后宫,掀起一场对魏忠贤党羽的大清除。魏忠贤的“对食”夫人、朱由校的乳母客氏客氏被笞死于浣衣局,并在净乐堂焚尸扬灰;与魏忠贤同谋的首逆六人、近侍十九人、逆孽军犯三十五人,谄附拥戴军犯十五人、祠颂四十四人等,共有二百五十八人分别被定罪处置,或处死,或遣戍,或禁锢终身。崇祯帝还下令拆毁各地为魏忠贤所建的祠堂,并规定宫中内监不得擅自出京,此外,他还严令各地镇守太监立即办理移交手续,火速返京。
与此同时,崇祯帝展开平反昭雪活动,为一批受“阉党”迫害的东林党人恢复名誉,让他们中的一些人官复原职。清除“阉党”,为东林党人,这是朝中风气为之一振,朝臣们被“阉党”压抑久了,魏忠贤一倒台,他们感到扬眉吐气。而崇祯皇帝则借此大大提高了自己的威望,确立了即位后的稳固的统治地位。
第三,勤政廉政,为战事增加税饷;换将杀帅,使明军全线溃败崇祯帝是明朝历史上最勤政的皇帝,他白天在文华殿批阅奏章,接见群臣,晚上则在乾清宫看奏章,遇到军情紧急时,他便连续几昼夜没有休息。据记载,有一次,他因处理公文而彻夜不眠,接着,他去慈宁宫拜见他的刘太妃时,竟坐着睡着了,刘太妃命人拿来锦被给崇祯盖上,崇祯醒来后,表示,因处理公文和召见群臣,已两夜未眠,说罢,他与刘太妃相对落泪,感到非常辛苦。史书上对崇祯皇帝勤政廉政多有颂扬。
可是,这位勤政的皇帝所面临的却是非常困难局势,当时,国库存银越来越少,而境内的起义军和边疆的战事不断恶化,为了应对内忧外患的局势,崇祯帝不得不增加朝廷财政收入,于是,在正常的税赋之外,又增加“辽饷”“剿饷”和“练饷”,形成了战时的“三饷”。比如,“辽饷”是每亩加征银三厘;“剿饷”使每年加派银三百三十余万两;“练饷”使每年征银七百三十余万两。“三饷”加派,使本来税赋负担已经很重的农民再也无法再承受了,由此,便使更多无法生存下去的农民加入了起义军队伍,使农民起义发展得更快。
崇祯帝刚强果断,但用人多疑,是一位不善于御将的帝王。
首先,崇祯帝用人多疑,对统兵大将一直不信任,不放心,为剿流寇,崇祯帝先用杨鹤主抚,后用洪承畴,再用曹文诏;之后,又用陈奇瑜,复用洪承畴,再用卢象升;而后,又用杨嗣昌,再用熊文灿,接着,又用杨嗣昌,十三年中,频繁更换率兵围攻闯王李自成军事统帅,这其中除了熊文灿外,其余将领都是很有军事才能的,但他就是对将领不信任,用了一阵,就换将领,致使刚刚取得了胜利的明军,却功亏一篑,而李自成却能大难不死,并得失重新得势。
其次,崇祯帝于严峻局势中,滥杀高官武将,致使人人自危。 随着内外交困的局势日益严峻,崇祯帝的杀伐之心越发残忍,他即位之后,有七位总督被诛杀,十一位巡抚被杀戮,边关战将,也难逃厄运,其中,包括抗敌名将袁崇焕。崇祯帝求胜心切,而又用人多疑,以司礼监太监沈良住提督九门及皇城门,以司礼监太监李凤翔总督忠勇营,而有军事才能的将领,却往往掌兵不长久。他对袁崇焕有疑问,结果,崇祯帝中了金人的反间计,将袁崇焕凌迟处死。袁崇焕死后,副将祖大寿闻讯大惊,率领部下毁坏山海关而出,直奔锦州,投奔后金。
再次,崇祯帝不明前方战局,却又盲目强行指挥,致使前方战将失去战机,导致溃败。比如,崇祯十五年(1642年),洪承畴在敌强我弱的状况下,据险抗敌,等待援军,而崇祯帝却一次次下旨,令洪承畴出战,致使洪承畴因阵中红衣大炮被毁,全军溃败,失守松山、锦州,最后投降了清军。
袁崇焕(剧照)最后,崇祯帝大事上疑而不决,致使失去机会。在清军攻势越来越猛烈时,御边大将或在激战时战死,或被朝廷处死,或投降了清军,崇祯帝一度想与满清议和,但又立场不坚定,当兵部尚书陈新甲泄漏议和之事后,他杀了陈新甲,放弃了议和策略,从而失去了议和机会;他一度考虑过迁都南京,但由于有陈演、光时亨等人反对,他又下不了决心,失去了迁都的机会。崇祯十七年(1644年),朱由检已经感受到了明朝正面临着灭顶之灾,他召见阁臣时,十分悲伤地说:“吾非亡国之君,汝皆亡国之臣。吾待士亦不薄,今日至此,群臣何无一人相从?”
随着边关战事越来越危机,而农民军起义已威势进逼,北京南北,数千里之间,人烟断绝,行人稀少,杂草丛生,一片荒芜,保定巡抚徐标入京觐见时对崇祯帝说:“从江淮而上,数千里地内荡然一空,一眼望去,皆杂草丛生,不闻鸡鸣狗叫,不见一耕种之人,陛下将怎么治理天下?”(《明史》)崇祯帝听后,潸然泪下,他为了祭祀难民和阵亡将士,他在宫中大作佛事,祈求保佑,并下了《罪己诏》。
第四,崇祯帝挽救不了明王朝,在梅山上自缢身亡,但明朝灭亡责任却不能全由他来承担农民起义军攻入北京时,崇祯帝朱由检于1644年4月25日自缢于煤山,终年三十四岁,他成了明朝的最后一位皇帝。
明朝的灭亡当然与崇祯帝加重税赋、用人多疑、胡乱指挥等有密切关系,但是,明亡的责任也不能全由他来负责。他即位时,明朝在经济上的危机已不可挽回,而朝廷党争不休,民间灾害频现,阉党危害没有能根除,土地兼并的危害继续加剧,贪污腐败越来越严重,因而造成民不聊生的局面,农民起义频繁爆发,加上关外后金政权趁势崛起,使崇祯时的明王朝已处于内忧外患的颓败境地。朱由检只是很倒霉地赶在这时期当皇帝,但明朝的灭亡有多方面的原因。
首先,长期的经济失策,使税收与经济结构不相匹配。
自明神宗之后,明朝土地兼并日益严重,耕地不断减少,农业经济也随之渐渐萎缩,而农业税却没有能相应减少;在海禁松弛之后,商业经济得到发展,但商业税却没有增加。明朝的绝大多数赋税是由农民来承担的,而高官权贵、大商巨贾非法合法收入却逐渐增多,交税却很少,此起彼伏,农民的绝对收入大大减少,如此一来,农民要么不耕种去搞商业,要么因无路可走,举事造反,这是明朝衰败的原因之一。
此外,弘治年间,户部尚书叶淇将“开中法”(纳粮开中)变为“折色法”,即直接用白银换盐引,完全改变了之前“开中制”的根本目的,虽然暂时增加了国库的收入,但却造成军粮问题没人管,商人不再运粮到边疆,开垦的农民也不去了,致使边防的后勤无法得到保障,边疆危机越来越严重。女真崛起后,边患越来越严重,边防军队缺少粮食,而军中缺粮,军队的战斗力低下,自然就没有能力来抵御后金军队的入侵。所以说,明王朝的灭亡与弘治年间叶淇的“开中折色”的变革是有密切关系的。
其次,明朝政治结构的设置,造成了潜在的祸根。
比如,丞相制的废除使皇权专制走向极端。朱元璋在建立明王朝之后,初期设丞相,但在“胡惟庸案”之后,他废除了丞相制,由皇帝直接掌控六部,使皇权高度集中,把皇帝专权推向了一个新的高度。六部主官直接向皇帝负责,原来相权对于皇权的牵制作用消失了,决策由皇帝专断,这彻底改变了决策机制,缺乏纠错机制。而内阁的设置虽然起到一定的准丞相的作用,但却常常无法抑制皇帝身边的太监集团,致使明中叶以后,太监专权屡屡发生,直到监督军队,监督矿产,乃至厂、卫力量胡作非为的程度。例如,英宗朱祁镇时期的王振,武宗朱厚照时期的刘瑾,熹宗朱由校时期的魏忠贤等,都是权力熏天的太监,他们擅权纳贿,结党营私,残害异己,败坏朝纲,广置田庄,横征暴敛,滥施酷刑,欺压百姓,对明王朝的侵害非常大,这也是造成明朝衰亡的重要原因。皇权专制大大加强,厂、卫特务肆无忌惮,中央政府管理失常,明朝焉有不败之理?
再如,分封藩王的策略为皇室内斗和土地兼并埋下了很大隐患。分封藩王是为了维护皇权的至上统治,防止异性政治军事力量对皇权的威胁,保证皇权统治的稳固性和持续性,但是,这造成了皇室内斗不断,如朱棣的“靖难之举”,宁王朱宸濠在南昌造反等。
还有,藩王权力的膨胀造成皇室贵族兼并土地趋势的加剧,藩王拥有各种特权,特别是在其封地,专横霸道,根本就不受地方官员的管理,朝廷的律法规则对他们来说犹如虚设,各地藩王带头兼并土地,强占农民的耕地,而朝中权臣、专权太监和地方掌权官员也竞相效仿,形成了不断恶化的兼并趋势,使很多农民失去了土地,成了没有土地的佃农,而地主恶霸经常加重剥削,造成民不聊生的局面,使王朝贵族和高官权臣与民众的矛盾不断加剧,官逼民反,明王朝失去了民本根基,当然就无法再维持下去了。
再次,农民起义频发和关外的后金政权趁势崛起,最终摧毁了颓败的明廷。
土地兼并和经济管理失策,加上权贵高官的贪财敛财,致使明王朝后期,特别是明末,农民起义频繁产生。如明末天启七年(1627年)在陕北爆发的农民起义,其对于明朝的破坏力极大。明朝末期,天灾人祸不断发生,而统治阶级与民众的矛盾日益尖锐,明廷面对皇太极在关外的威胁和内地的灾荒,为了节省开支,便精简机构,明廷被迫对驿站进行改革,而陕西土地贫瘠,生产落后,赋税和徭役严重,加之连年发生灾荒,民众无法生活,为了活命,只有铤而走险。
从天启七年(1627年)陕西王二起义开始,经过洛阳之战、襄阳之战、成都之战和山海关之战,至清顺治十五年(1658年)失败,农民起义军与明军战斗达17年之久,王二、高迎祥、李自成、张献忠等部农民军从小到大,从分散到集中,从游击流动作战到运动流动作战,最终成了造成明王朝衰亡的非常重要的原因。
李自成画像此外,明王朝内部危机的日益激化,使满洲贵族看到灭亡明朝、吞并中原的机会。早在万历四十四年(后金天命元年,1616年)建州女真的首领努尔哈赤统一女真各部后,在赫图阿拉(今辽宁新宾西)建立了后金政权。万历四十七年(天命四年,1619年)后金八旗军在萨尔浒之战中击溃明军,并趁势夺取辽东(今辽宁)七十余城。天启五年(天命十年,1625年)后金将都城从赫图阿拉迁到沈阳,改称“盛京”。崇祯九年(清崇德元年,1636年)四月,皇太极自称皇帝,改国号为大清,并仿效明朝陆续建立政权机构,其势力日益强大。最后,后金力量成了埋葬明王朝的强大军事力量。
最后,党争不断,朝中内耗严重,荒废政事,导致了明朝的灭亡。
英宗以后,朝中大臣结党营私,争斗不休,内阁阁臣之间互斗,之后,内阁辅臣又与“阉党”争斗,党伐不断,危害极大,这也是导致明王朝衰亡的重要原因。
例如,万历中期至明熹宗天启初年,代表中小地主和商人阶层的东林党与代表大官僚大地主的齐、楚、浙等党派的争斗,使朝局陷入了极大的混乱;光宗朝后期,朝中陷入了“国本之争”“红丸案”之争等,内耗十分严重;再如,熹宗朝,朱由校早期启用东林党人,加剧东林党争,使大臣朝政失去耐心,而宦官魏忠贤趁机干预政治,拉拢齐楚浙党,极力打击东林党,致使东林党与“阉党”争斗激烈,双方把所有精力都用在争斗上,无暇顾及朝政管理,使朝局不稳,政令不通,党同伐异,影响了平叛和御边行动。明朝严重的“党争”现象,使大多数朝臣卷入争权力,争官位,争利益的持续不断的争斗中,明王朝的政治机体遭到严重毁坏,时明王朝逐渐走向衰落。
明朝虽亡于崇祯皇帝朱由检,但明朝的覆灭,却不能全怪明思宗朱由检。明朝灭亡是长期积累的后果,是非常深刻的历史教训,值得后世深入研讨。
有人说印度经常会有轮奸案的发生?
投胎是个技术活 命苦不能怨政府
正因为印度经常会有轮奸案的发生,所以印度才被冠之以“强奸之国”的恶名。究其原因,法律不严只是一个方面。本大仙觉得,根本原因还在于印度是一个阶级社会,统治者与被统治者的地位悬殊,所以社会底层做为公民的基本权利往往会被无情践踏。更重要的原因是,印度的宗教问题,如果大教主和基层神棍们不认为强奸是多么了不起的事,那么法律其实也无可奈何的。本大仙从三个方面,给大家大体聊聊这事:
法律问题在任何一个国家,强奸(轮奸)肯定都是法律所禁止的违法犯罪行为。所以说,印度并非缺少打击强奸(轮奸)犯罪的法律法规,而是这里边的“玄机”太多。众所周知,法律是一个非常复杂和抽象的东西,要想让全民得到法律的保护和恩惠,必须得有良好的制度做保障,再说具体点就是得有靠谱的政府和优秀的官员。因为“有法可依”仅仅是个前提,关键还在于“执法必严”和“违法必究”,然而对于印度执法者来说,这恰恰是他们的短板。
由于受到封建传统“男尊女卑”思想的影响,再加上贪腐受贿等问题,印度执法者往往对于强奸(轮奸)犯罪的举报采取睁只眼闭只眼的态度,要么就是和稀泥,要么就是踢皮球,总之就是想来个大事化小、小事化了。所以,在印度此类犯罪只要是不闹出人命来,往往都不会引起当局足够重视。就更甭说那些有权有势的人,或者官二代、富二代们了,基本都是缓刑或保释完事了。受害者家属追得紧了,可以多获得点赔偿金,仅此而已,没啥大不了。
所以说时间长了,印度律师也尝到了甜头,出现了不少专业的“和事老”,法官会把原告、被告双方的详情和各自的态度原原本本告诉他们。当然他们处理完了得到男方的回扣,其中必须也得有法官的一份,不然就没得生意做了。
种姓制度印度是全民信教的国家,同时也是一个等级制度森严的国家。印度有高达82%的人都信仰印度教,所以印度教是可以影响印度社会方方面面的第一大教。印度的种姓等级制度,就是印度教为了维系宗教秩序、便于教众管理而创立的一种制度,也是全球最古老的制度之一。种姓制度将印度教徒分为四大等级——婆罗门(Brahmins)、刹帝利(Kshatriyas)、吠舍(Vaishyas)、首陀罗(Shudras)。在四大种姓之外还有更低的一层------达利特(Dalits),翻译成好理解的词意即“不可触碰者”,也就是印度权贵眼中的“贱民”。
那么这个高低贵贱之分到了什么程度了呢?这么说吧,从古至今,高种姓的人跟低种姓的人不可杂居、不可通婚、甚至连饮水都分不同的井。首陀罗、达利特想要给婆罗门敬献贡品,也不能直接递交,原因是怕贱民不小心触碰到贵族的手而让贵族蒙羞。所以贱民都很自觉,是直接把贡品摆放在特定的神案上,由僧侣为贵族老爷们取用。
虽然时至今日,印度为了跟国际接轨,并在国际上展现所谓的“强大”,已经出台了相关法律,想要对种姓制度进行限制,但是收效甚微。就拿强奸犯罪来说吧,如果是高种姓的男性犯罪的对象是低种姓的女性,那么这种案件就往往会被私了,或者是拖来拖去不了了之。当然如果反过来说,有低种姓的男性对高种姓的女性犯了罪,那估计法律就会彰显出它无情的一面来了。
然而颇具讽刺意味的是,虽然达利特和其他低种姓群体饱受耻辱,但他们中也出现了一些享誉全国、声名显赫之辈,例如印度宪法的起草者BR•安贝德卡尔(BR Ambedkar),以及印度总统KR•纳拉亚南(KR Narayanan)。由此可见,神可以让印度人生而高贵,但却阻止不了一些贱民通过奋斗而变得更加高贵。
宗教包庇上文已经提到了印度的宗教势力是十分强大的存在,在某些领域和区域具有绝对的权威。法律是法律,教规是教规,法律不是万能的,教规却可能是万能的。所以从这个角度上讲,法律也不能拿印度教中那些地位较高的僧侣怎么样。举个例子说吧,印度教义虽然也有禁欲的部分,但是在实际执行起来并不严(这难道就是印度人大都推崇印度教的原因?),也就是说印度教徒是可以结婚的,当然也是可以在外边找女人的。
那么话又说回来了,那些有权有势的僧侣还用得着在外边找女人吗?自有信徒为他们提供“圣女”,说白了其实也就是在贱民家庭买来的小性奴而已。发生在寺庙这种神圣地方的强奸(轮奸)犯罪是一个公开的秘密,这种事情法律别说不想管,就算是想管管的了吗?印度的神权高高在上,不是区区执法者敢于染指的,有不信邪的敢于过问高僧的私生活,恐怕不久即可受到“神之惩罚”。
由此推而广之,印度教徒如果对非印度教徒女性下手,那么一旦寺庙势力介入,恐怕执法部门也很难办。这也可以理解,为什么外国女性游客也会频频成为印度性犯罪的牺牲品了。所以本大仙奉劝那些不愿皈依印度教的单身女游客们,还是不要轻易冒险去印度旅游观光,搞不好就会把自己搭进去,重口味的可以忽略这句……
总之,犯罪成本太低,所以才让印度强奸犯们有恃无恐。再说,印度社会的贫富两极分化,也让那些娶不起老婆的光棍大军们不惜铤而走险,跃跃欲试。有人或许会天真地问,为什么印度政府不对强奸(轮奸)犯罪予以严打?这么想还真是冤枉了印度政府了:因为首先印度政府权力和实力有限,在某些领域和地域还真是说了不算;其次是印度强奸(轮奸)犯罪历史悠久、影响深远,还有相当一部分人(包括印度的宗教头目、政府官员、执法者)并不认为这是犯罪,所以落实难、执行难、处罚难;最后不得不说印度社会问题多如牛毛,比涉性犯罪更严重、更棘手的犯罪事件还有很多,一时三刻顾不过来……
印度人胃口大、能力差、口味重到连狗都害怕,所以发生点什么奇闻异事都在情理之中。关注本大仙,阴谋全看穿!关注本大仙,世界真好玩。欢迎点击本号“连载”,鉴赏长篇玄幻小说《天外魔镜》,谢谢加关注、加书架围观。
女人的第六感到底有多准?
对这个问题,我比较有发言权,我的朋友是做心理医生的,她比较专业,也对第六感有一定的认识,我朋友说:“人的感官有5种感官,包括听觉,嗅觉,触觉,味觉,视觉,这是每个人都有的几种感官,但是有一部分人尤其是女人确实对一些超出感官的知觉,有比较明显的反应,这种叫新觉
比如有的人眼皮一直跳就感觉到可能自己的亲人有不好的事发生,或者生病,美国人就做了实验,证明了第六感磁场反应。
所以从这些我们可以看出,第六感是什么,那我就简单列举一下身边的案列。
小的时候去外婆那里玩,外婆那里是农村的,那个时候是春节的时候,农村都流行秋腊肉,当时也没看出外婆有什么不好
外婆是跟着我姨娘住的,和蔼慈祥,从小对我们这些孙辈都挺好的,每次去玩有什么好吃的就会拿出来吃。
那天我们吃完午饭就准备回去了,回去之后,我妈的眼皮就一直跳,我妈就说是不是出了什么大事,我就说这能出啥事,结果晚上的时候,姨娘打电话来,说外婆得了脑溢血,就是秋腊肉的时候,突然就不行了,连夜送往医院。
其实民间有种说法,叫左眼跳什么,右眼跳什么。看来也是不好说的。
还有一次,朋友的女朋友做梦梦到他给别的女人转钱了,结果第二天早上偷偷的去翻他的记录,真的是一个女的,我朋友都说,女人真是太可怕了,他现在都不敢玩微信了,深怕又被女朋友发现什么,就好像装了监控器一样。
其实第六感这东西有时候有点玄,好像有某种特别的功能,有些女的第六感真的准的可怕,有时候自己想,这世界上会不会有那种真的像电影里面有特异功能的人。